欧大任(1516-1596)字桢伯,号仑山。因曾任南京工部虞衡郎中,别称欧虞部。广东顺德陈村人。他“博涉经史,工古文辞诗赋”,并喜体育运动,擅长踢球、击剑。14岁时,督学曾集中十郡的优等生会考,他三试皆列第一,名噪诸生。他和梁有誉、黎民表、梁绍震等人是十分友好的同学,在著名学者黄佐门下读书,很有得益。无奈文运不佳,八次乡试均落榜,直到嘉靖四十二年(1563年),47岁的欧大任才一鸣惊人,以岁贡生资格,试于大廷,考官展卷阅览,惊叹其为一代之才,特荐御览,列为第一。由是海内无不知欧大任,名声远播。
贤愚类相交,人情之大率。然自古今来,几人号胶漆。
近闻屈指数,元某与白乙。旁爱及弟兄,中权避家室。
松筠与金石,未足喻坚密。在车如轮辕,在身如肘腋。
又如风云会,天使相召匹。不似势利交,有名而无实。
顷我在杭岁,值君之越日。望愁来仪迟,宴惜流景疾。
坐耀黄金带,酌酡赪玉质。酣歌口不停,狂舞衣相拂。
平生赏心事,施展十未一。会笑始哑哑,离嗟乃唧唧。
饯筵才收拾,征棹遽排比。后恨苦绵绵,前欢何卒卒。
居人色惨淡,行子心纡郁。风袂去时挥,云帆望中失。
宿酲和别思,目眩心忽忽。病魂黯然销,老泪凄其出。
别君只如昨,芳岁换六七。俱是官家身,后期难自必。
子曰:“学而时习之,不亦说乎?有朋自远方来,不亦乐乎?人不知而不愠,不亦君子乎?”(《学而》)
曾子曰:“吾日三省吾身:为人谋而不忠乎?与朋友交而不信乎?传不习乎?”(《学而》)
子曰:“温故而知新,可以为师矣。”(《为政》)
子曰:“学而不思则罔,思而不学则殆。”(《为政》)
子曰:“由,诲女知之乎!知之为知之,不知为不知,是知也。”(《为政》)
子曰:“见贤思齐焉,见不贤而内自省也。”(《里仁》)
子曰:“三人行,必有我师焉。择其善者而从之,其不善者而改之。”(《述而》)
曾子曰:“士不可以不弘毅,任重而道远。仁以为己任,不亦重乎?死而后已,不亦远乎?”(《泰伯》)
子曰:“岁寒,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。”(《子罕》)
子贡问曰:“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?”子曰:“其恕乎!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。”(《卫灵公》)
谊为长沙王傅三年,有鵩飞入谊舍。鵩似鸮,不祥鸟也。谊即以谪居长沙,长沙卑湿,谊自伤悼,以为寿不得长,乃为赋以自广也。其辞曰:
单阏之岁兮,四月孟夏,庚子日斜兮,鵩集予舍。止于坐隅兮,貌甚闲暇。异物来萃兮,私怪其故。发书占之兮,谶言其度,曰:“野鸟入室兮,主人将去。”请问于鵩兮:“予去何之?吉乎告我,凶言其灾。淹速之度兮,语予其期。”鵩乃叹息,举首奋翼;口不能言,请对以臆:
“万物变化兮,固无休息。斡流而迁兮,或推而还。形气转续兮,变化而蟺。沕穆无穷兮,胡可胜言!祸兮福所依,福兮祸所伏;忧喜聚门兮,吉凶同域。彼吴强大兮,夫差以败;越栖会稽兮,勾践霸世。斯游遂成兮,卒被五刑;傅说胥靡兮,乃相武丁。夫祸之与福兮,何异纠纆;命不可说兮,孰知其极!水激则旱兮,矢激则远;万物回薄兮,振荡相转。云蒸雨降兮,纠错相纷;大钧播物兮,坱圠无垠。天不可预虑兮,道不可预谋;迟速有命兮,焉识其时。
且夫天地为炉兮,造化为工;阴阳为炭兮,万物为铜。合散消息兮,安有常则?千变万化兮,未始有极,忽然为人兮,何足控抟;化为异物兮,又何足患!小智自私兮,贱彼贵我;达人大观兮,物无不可。贪夫殉财兮,烈士殉名。夸者死权兮,品庶每生。怵迫之徒兮,或趋西东;大人不曲兮,意变齐同。愚士系俗兮,窘若囚拘;至人遗物兮,独与道俱。众人惑惑兮,好恶积亿;真人恬漠兮,独与道息。释智遗形兮,超然自丧;寥廓忽荒兮,与道翱翔。乘流则逝兮,得坻则止;纵躯委命兮,不私与己。其生兮若浮,其死兮若休;澹乎若深渊之静,泛乎若不系之舟。不以生故自宝兮,养空而浮;德人无累兮,知命不忧。细故蒂芥兮,何足以疑!”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